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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税收 2022-10-17 11:10:00 494 次阅读

Q1:承担的非本企业员工的动车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增值税)问:我公司聘请外部专家为公司员工进行培训,专家的差旅费由我公司承担,请问专家的动车发票我公司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适用行业普适 疑难回复不可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所以,贵公司聘请外部专家的动车发票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2019 年9 月16日 法规全文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36972/content.html

Q2:收到供应商支付的赔偿款如何开票?(增值税)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设备出现了质量问题,供应商答应通过在售价上给予一定的减让来赔偿其损失,请问增值税上如何处理? 适用行业普适 疑难回复供应商因商品质量问题通过在售价上给予一定的减让来赔偿其损失的行为属于销售折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折让部分应让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2011 年10 月29日 法规全文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9917172/content.html 

Q3:合伙企业取得投资分红可以免税吗?(企业所得税)问:我公司是 A 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A 合伙企业投资 B 公司超过12 个月,B 公司现在对 A 合伙企业进行分红,请问我公司收到的 A 合伙企业的分红可以免企业所得税吗? 适用行业普适 疑难回复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只有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贵公司通过合伙企业投资 B 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因此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019 年1 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法规全文 1.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8479830/content.html 2.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8479831/content.html

Q4:公司注销时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问:我公司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的,申报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请问我公司注销时是否也可以享受该优惠?如果不可以,适用所得税率是多少? 适用行业普适 疑难回复公司注销时,应区分经营期和清算期。对于经营期所得,贵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清算期所得,是企业不再持续经营时发生的所得,不能享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019 年1 月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 年4 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2. 第 12 行“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 25%。 2019 年12 月3日 法规全文 1.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8479830/content.html 2.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66/200905/c1188910/content.html 3. http://gansu.chinatax.gov.cn/art/2019/12/3/art_79_84763.html

Q5: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适用行业普适 疑难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6 号)文的规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综上,一般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019 年1 月7日返回目录第 8 页 共 15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2019 年4 月2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6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六、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 年8 月23日 法规全文 1.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8479830/content.html 2.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8479831/content.html 3.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36809/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