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进入2021年以来,税务稽查的次数越来越多,也愈发严厉,最近又剑指“股权转让”。
先来看一个例子:
事由:
我局于2019年8月5日起对你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你以夏**名义持有宁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
2014年1月24日,你以夏**名义与宁德市**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宁德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夏**名下你实际持有的40%宁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宁德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000.00万元,并于2014年2月26日办妥股权变更手续,宁德市**投资有限公司当时实际控制人为何**。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5年7月25日你与何**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原《股权转让协议》中40%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款为14000.00万元。
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你应补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0,0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你应就将宁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宁德市**投资有限公司未申报所得6000.00万元申报缴纳2015年7月(税款所属期)个人所得税
补缴税款(60,000,000.00-30,000.00)*20%=11,994,000.00元。
该案明通过两次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少缴税款,先期办理股权变更的时候是以80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价缴纳了相关税费,后来通过法院的判决书查明,实际通过补充协议确认最终的转让价是14000万元,所以应该补缴相应的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中
会涉及哪些税?
在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为个人)、企业所得税(转让方为法人)和印花税。(仅在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时才涉及到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相应增值税)
一、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式: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企业所得税
计算方式: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成本) ×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三、印花税
计算方式:印花税=所载金额×0.5‰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最严稽查来了!
股权转让税务不合规必查!
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一文,公布了2021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和行业以及五类涉税违法行为。
此文中,股权转让问题仍然是税务稽查关注的重点之一,“阴阳合同”、“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等方式是税务关注的重点内容。
这些案例,也可以给大家提个醒。
这28种“作死”行为将会被重点稽查!
近年来,税务机关十分关注股权转让的纳税申报工作,各地陆续爆发了多起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案件。可能引发税务稽查的股权转让行为主要共九类,28种情形:
(一)转让价格低于对应净资产
1)平价或0元转让股权;
2)“非常规”价转让股权;
(二)转增股本或送红股不申报
3)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
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
5)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
(三)掩盖股权交易实质不交或少交
6)签订阴阳合同隐瞒转让价格;
7)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大额房产土地交易;
8)通过增资、减资变相实现转让股权;
9)通过合伙企业核定征收降低税负;
10)利用税收洼地享受低税率;
11)“股转债”属股转行为但未申报个税,签订其他合同,如借款合同,抵充债务,规避个税;
(四)虚假申报或不申报
12)通过提供虚假亏损财务报表以降低税负;
13)自然人股转未依法申报;
14)个人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未依法申报;
(五)转让行为完成未申报
15)自然人股权转让完成后又退回股权未申报个税;
16)企业股转协议生效并完成变更后,尚未取得全部转让款未依法申报;
17)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未依法申报个税;
(六)受让方或受赠方未扣缴个税
18)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19)自然人股权赠送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七)低报收入、高报成本
20)股权转让中与股转有关的违约金未计入股权转让收入;
21)股权转让的转让成本确认不实;
22)转让大额不动产时,虚构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八)转让高溢价、高盈利资产
23)转让企业盈利净资产较大;
24)转让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
(九)其他非正常转让行为
25)频繁转让;
26)企业承担个人股东转让个税、印花税汇算清缴时未纳税调整;
27)“代持”情形下,股权转让税负承担主体的风险;
28)股权转让中纳税地点不合法的。
上述28种股权转让情形具有很大的涉税风险,首先会被税务局调整转让收入,进而补交税款、滞纳金或加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时,应注意防范上述28种行为,以免因小失大。当股权转让交易面临税务稽查风险时,交易双方应积极配合税务局的调查,对税务稽查所提出的问题,查明原因并及时说明,与稽查人员进行有效沟通,提供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基于涉税问题的专业性、复杂性,企业在与税务局沟通、提交材料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业的财税法顾问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