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正在严查股权转让等行为

会计税收 2021-06-18 10:47:10 1330 次阅读

自从进入2021年以来,税务稽查的次数越来越多,也愈发严厉,最近又剑指“股权转让”。


先来看一个例子: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林**《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5****)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一稽通〔2021〕*号),检查人员先后向你身份证地址以及配偶地址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文书,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4月30日



事由:

我局于2019年8月5日起对你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你以夏**名义持有宁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


2014年1月24日,你以夏**名义与宁德市**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宁德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夏**名下你实际持有的40%宁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宁德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000.00万元,并于2014年2月26日办妥股权变更手续,宁德市**投资有限公司当时实际控制人为何**。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5年7月25日你与何**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原《股权转让协议》中40%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款为14000.00万元。


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你应补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0,0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你应就将宁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宁德市**投资有限公司未申报所得6000.00万元申报缴纳2015年7月(税款所属期)个人所得税


补缴税款(60,000,000.00-30,000.00)*20%=11,994,000.00元。


该案明通过两次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少缴税款,先期办理股权变更的时候是以80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价缴纳了相关税费,后来通过法院的判决书查明,实际通过补充协议确认最终的转让价是14000万元,所以应该补缴相应的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中

会涉及哪些税?


在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为个人)、企业所得税(转让方为法人)和印花税。(仅在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时才涉及到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相应增值税)

一、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式: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企业所得税

计算方式: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成本) ×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三、印花税

计算方式:印花税=所载金额×0.5‰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最严稽查来了!
股权转让税务不合规必查!



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一文,公布了2021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和行业以及五类涉税违法行为。


此文中,股权转让问题仍然是税务稽查关注的重点之一,“阴阳合同”、“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等方式是税务关注的重点内容。

这些案例,也可以给大家提个醒。


案例:“友情价”转让


2018年1月,长春某科技公司原股东李某某与段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李某某将其持有的科技公司20%的股权(原值为500万元)悉数“平价转让”给段某,股权转让金额为500万元。李某某与段某均认为,上述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平价转让”,在转让过程中没有实现增值,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股权转让价格异常,经调查核实,按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中显示长春某科技公司的净资产为30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李某某转让给段某20%的股权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3000×20%-500万元)×20%)。


案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北京某企业近两年利润率保持在20%左右,企业正计划上市。该企业股本由875万元增加至7000万元,其中,有6125万元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7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本,由540万元增加到4320万元,但并没有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


2015年,第六稽查局对税务登记中注册资本增加,没有缴纳印花税记录的企业开展约谈。通过对企业上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发现企业所有者权益中,股本科目金额变动较大,由875万元增加至7000万元,其中,有6125万元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7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本,由540万元增加到4320万元,但并没有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


企业认为:按照198号文件规定的“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289号文件关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该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属于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资本公积的形成来源,开展了更加细致的检查。通过调取投资协议等资料,发现该企业资本公积形成于2013年,是一家医药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形成的,没有股票发行过程,属于投资者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加,而非股票溢价发行形成,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检查人员还针对企业提出的再次转让导致重复征税的忧虑进行了解释,说明再次转让时,本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转增额可计入股权原值。经过反复的政策解释,企业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观点,并接受了补缴个人所得税756万元,罚款378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阴阳合同避税


XXX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3月21日签订《股权转让合作协议》,协议所载金额为3.2亿元,按1.008亿元转让金额缴纳了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50,400.00元,少缴纳印花税109,600.00元。于2015年12月以1.008亿元价格获得XXX有限公司股权,同时2016年3月将所持有的XXX有限公司的股权以3.2亿元价格转让给XXX集团,该项业务少计股权转让收入3.2亿元,少计股权转让成本1.008亿元,扣除应补缴印花税109,600.00元并弥补当年亏损47,548.00元后,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19,042,852.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4,760,713.00元。


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2016年3月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09,600.00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百分之五十罚款54,800.00元;追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54,760,713.00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百分之七十罚款38,332,499.10元。



这28种“作死”行为将会被重点稽查!


近年来,税务机关十分关注股权转让的纳税申报工作,各地陆续爆发了多起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案件。可能引发税务稽查的股权转让行为主要共九类,28种情形:


(一)转让价格低于对应净资产

1)平价或0元转让股权;

2)“非常规”价转让股权;


(二)转增股本或送红股不申报

3)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

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

5)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


(三)掩盖股权交易实质不交或少交

6)签订阴阳合同隐瞒转让价格;

7)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大额房产土地交易;

8)通过增资、减资变相实现转让股权;

9)通过合伙企业核定征收降低税负;

10)利用税收洼地享受低税率;

11)“股转债”属股转行为但未申报个税,签订其他合同,如借款合同,抵充债务,规避个税;


(四)虚假申报或不申报

12)通过提供虚假亏损财务报表以降低税负;

13)自然人股转未依法申报;

14)个人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未依法申报;


(五)转让行为完成未申报

15)自然人股权转让完成后又退回股权未申报个税;

16)企业股转协议生效并完成变更后,尚未取得全部转让款未依法申报;

17)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未依法申报个税;


(六)受让方或受赠方未扣缴个税

18)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19)自然人股权赠送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七)低报收入、高报成本

20)股权转让中与股转有关的违约金未计入股权转让收入;

21)股权转让的转让成本确认不实;

22)转让大额不动产时,虚构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八)转让高溢价、高盈利资产

23)转让企业盈利净资产较大;

24)转让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


(九)其他非正常转让行为

25)频繁转让;

26)企业承担个人股东转让个税、印花税汇算清缴时未纳税调整;

27)“代持”情形下,股权转让税负承担主体的风险;

28)股权转让中纳税地点不合法的。


上述28种股权转让情形具有很大的涉税风险,首先会被税务局调整转让收入,进而补交税款、滞纳金或加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时,应注意防范上述28种行为,以免因小失大。当股权转让交易面临税务稽查风险时,交易双方应积极配合税务局的调查,对税务稽查所提出的问题,查明原因并及时说明,与稽查人员进行有效沟通,提供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基于涉税问题的专业性、复杂性,企业在与税务局沟通、提交材料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业的财税法顾问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