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说理式”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包括税务稽查报告、审理报告、处理(处罚)决定书等。新文书对原来较粗放的执法文书做了很多改进和规范。比如,原来文书标题“对某某公司追缴税款的处理决定”、“对某公司偷税的处罚决定”,改为更加中性化的“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新文书还增加了证据列举、证据认证、裁量合理性说明、适用法规列举等多项内容。

以下为部分税务稽查文书: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税务检查通知书(见2楼)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见3楼)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税务行政处理事项告知书(见4楼)
_____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结论(见5楼)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见6楼)
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见下图)
附:
1.本审批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
2.适用范围:在实施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务行政措施时,使用本审批表;
3.填写要求:
(1)税务检查案件中的税务行政措施应填写“案件编号”;
(2)“税务行政措施”:是指拟采取的税务行政措施,如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
(3)“申请理由”:是指拟采取税务行政措施的原因及依据;
(4)在税务检查中的税务行政措施的“部门意见”由稽查检查部门签署,其他的税务行政措施的“部门意见”由征管部门签署,并报相应的主管局长签署意见。
4.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