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系列税收新政进入执行。社保合规的全面推进和个税新法的实施,无疑将对企业的财务体系、用工成本和模式产生巨大影响。不管是税务工作人员还是企业经营者、财务管理者,都应该对新形势下不同的用工形式存在的税务以及社保征管上的隐藏风险有深刻的认识。
社保入税后,对于未合规缴纳社保的企业而言,必然会面临经营成本增加的困局。
当前,企业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的方式不外乎以下几种方式:
一、试用期不买社保
二、让员工自愿签协议放弃社保
三、 虚列员工发工资
四、 现金发工资
五、 老板私人账户隐藏公司收入,用老板账户给员工发工资
六、 假劳务派遣等
尤其在目前的严监管形势下,一些所谓规避社保的方案“应运而生”。这些规避行为都是有严重法律、税务风险的,不但起不到规避交社保、交税的作用,反而会增大公司的违法成本。
来看一些代表性的例子:
例1:工资部分走现金,部分走报销?
操作描述:
企业与员工约定,比如该员工原本一万元的工资,现在每月发放五千现金,余下五千通过报销形式发放。如此一来,员工总的收入没有减少,只是员工缴纳社保的基数降低了,从而实现规避社保缴纳成本的上升。而且企业还可以将费用报销款作税前扣除,进而规避部分税款。
风险分析:
1、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与报销款相关的绝大部分项目都有扣除限额。企业大量通过报销形式发放工资这一手段规避的税款本来就有限。
2、金三系统上线以后,想要开具正规有效的发票,都需要有真实的业务,企业产生与真实业务无关的大量报销,势必要承担虚开发票的风险。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支付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例2:通过“薪酬外包”来实现降低社保缴纳基数?
操作描述:
员工的一部分工资由本用人单位发放,另一部分由其他公司以劳务费的明目发放。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只需以本单位发放的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至于另一部分工资,由于该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而劳务关系不缴社保,由此,用人单位似乎达到了节费的目的。
风险分析:
1、该方案表面上似乎于法不悖,毕竟劳务用工确实无需交纳社保,但实质重于形式,不是签订了劳务协议就建立了劳务关系,员工确实为企业提供了劳动才是建立劳务关系的必备前提。否则披着劳务关系的外衣,员工不为该公司提供任何劳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旦被查实,用人单位必然要补缴社保,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2、除社保风险外,该方案中,劳务公司向员工支付的劳务报酬,员工是要缴纳个税的,员工会愿意承担吗?
3、不仅如此,劳务公司向用人单位开具劳务发票,事实上却没有实际劳务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务公司可能共同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综上来看,此类不合理避税的行为,都存在巨大的涉税风险与社保补缴的风险。在严监管的大形势之下,坚持合法、合规,方得永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