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马上要大变了,5月1日起将现行的17%、11%、6%三档税率调整为16%、10%、6%,距离税率新政策实行的时间越来越近,大家的问题也越来越多:4月30日前必须将所有进项发票认证完?税率政策是实施后要如何开票?有哪些必须要注意的事情?
税率马上大变,小规模纳税有新标准
解读: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5、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6、通知还对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出口相关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明确,对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进行了明确;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8、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解释:
这是误导!
就在4月22日晚间,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7号公告公布了最新的增值税申报表格式以及17%、11%税率的申报方法,公告明确了5月1日之后可开具17%、11%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3411350/content.html
而且从另一方面来说,能否抵扣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变化,而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60日,而不是必须在2018年5月1日之前认证完毕。
同时,5月1日之后不能开具红票没有任何依据。所以,广大会计人们不要担心发票不能认证或在5月1日之后无法开具红票。
2、不到500万会不会强制转回小规模?
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23日发布了《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明确表示:不会强制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11529/content.html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那么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有哪些呢?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注: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第十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
在此再次郑重提醒:
取得17%或11%专票,不是必须要在5月1日前认证,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额,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都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超过认证期的发票能否认证?
答: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之前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认证并稽核比对)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距离两档税率下调,尚有6天的时间,在此过渡期,提醒广大建筑业企业几件事儿:
1、从政策层面看,交易或业务适用哪个税率,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适用17%或11%的税率;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适用16%或10%的税率。
2、从系统层面看,5月1日起发票管理系统、7月1日起纳税申报系统将做相应更新,新税率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至于发票管理系统中老税率是否还存在,尚不可知,考虑到销售退回等情形,笔者预计,会给出预留方案,但是不一定对纳税人开放。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以及纳税申报时间的关系:
(1)当月发生纳税义务,当月开具发票,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2)当月开具发票,当月发生纳税义务,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3)当月发生纳税义务,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以后期间开具发票。
4、建筑业企业应重点关注上文中的第(3)点,也就是纳税义务已发生,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形。建议措施:
(1)尽快与所有的业主(客户)沟通协调,告知其5月1日后有可能无法开具11%税率发票的风险。
(2)对方同意后,在4月30日之前向其开具11%税率发票。
5、符合红字发票开具条件的,无论是销项业务还是进项业务,建议均在4.30之前处理完毕。
6、进项税额抵扣方面,考虑到360天的认证期,可以肯定的是,不受税率降低的影响,无需专门「筹划」。
7、跨期合同谈判方面,要注意:
(1)对于简易计税项目,务必与分包商、供应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展开谈判,要求对方降价,降价后的含税价款为:
Q=P÷(1+17%或11%)×(1+16%或10%)
(2)对于一般计税项目,如果业主不主动要求建筑业企业降价,建筑业企业也可以不要求上游纳税人降价;反之,建筑业企业务必将降价压力向上游纳税人传递。
8、考虑到税率简并还在路上,建议在后续所有的新签合同中均增加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调整税收政策影响到本合同价款的,由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另行协商。
附:5月1日起执行:税率/征收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以及预征率最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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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选择按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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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 |
应税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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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销售应税服务(除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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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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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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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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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旧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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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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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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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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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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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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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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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差额纳税以及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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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出租、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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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1.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2.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 |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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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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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应税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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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金融 服务 |
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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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 服务 |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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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服务 |
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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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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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形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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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现代服务中的租赁服务适用其他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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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销售或者进口: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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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服务 |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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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服务 |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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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服务 |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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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电信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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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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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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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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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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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劳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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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
(表二)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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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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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率 |
应税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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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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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
(表三)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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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零税率、免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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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 |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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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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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 |
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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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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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
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境内、跨境应税服务,符合免税条件的 | |
(表四)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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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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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率 |
16% |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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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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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 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该条款内容中所涉货物、销售的该条款内容中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 |
(表五)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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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预征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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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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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建筑服务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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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行开发 房地产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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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经营租赁 |
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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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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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