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所涉个人所得税探析

会计税收 2024-02-02 10:22:16 342 次阅读
公司内部股东同比例增资,股东持有比例未发生变化,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一点在实务中应当没有任何的争议。以公允价值或高于公允价值增资扩股,虽然原股东持股比被稀释,但属于正常的稀释,并且原股东并未发生股权转让,也未取得收益,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政策和情理上也能说得过去,因为溢价在公司账面并未进行分配或转增资本。目前争议的焦点在于:以明显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增资行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有两中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低于公允价格增资扩股,存在稀释股权的行为,则增资扩股的股东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多,而不增资股东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少,减少了股权份额,存在低价转让股权行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是:首先增资扩股是融资行为,是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3条明确规定的个人股权转让列举的7种情形中,不包括企业增资扩股。除非托底条款“其他股权转移行为”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根据税法的法定性原则,企业增资扩股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畴。其次,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是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而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企业增资过程中,原股东并未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并且原股东也未收到对价,更谈不上个人取得所得的问题。在增资过程中,增资扩股资金接受方是企业,资金的性质属于增资公司的资本金,是属于法人财产,原股东也未实现收益。其三,增资扩股之后,虽然原股东持有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增加,属于法人财产的增加,并不能由此确认为原自然人股东实现了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公司股东所投资的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不代表相关股东产生了纳税义务。例如:公司经营中实现盈利积累的未分配利润,也带来公司净资产的增加,从而导致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并不代表股东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综上所述,企业增资扩股而导致原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自然稀释,并不属于股东转让股权所造成的;虽然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有所增加,但企业并未对股东进行分配或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人观点:实务中特别要关注增值中的公允性问题,正常非关联方符合商业逻辑的增资,应当按照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计算对应股权对价,在正常交易下,增资扩股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非公允增资扩股应当属于股权赠予行为。
      一般来说,个人没有取得所得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但个人股权转让属于特例,股权转让即使没有取得所得,税务机关有可能实行核定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张三、李四将股权无偿让与新法人股东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无偿赠与属于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无偿赠与股权应视同以公允价值转让股权,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当然新法人股东可以以公允价值确认其计税基础。
      为了防止个人以不合理定价以逃避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