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扣税凭证相关涉税处理

会计税收 2023-10-12 10:30:26 712 次阅读
企业收到税务局通知,说是近期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
认定为“异常凭证”,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企业该怎么
处理?取得异常凭证规定是否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
的是否需要更正申报到发票抵扣当期,还是在当期做进项
税额转出?
 
企业收到税务局通知,说是近期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企业该
怎么处理?
一、什么是异常凭证
异常凭证实际上是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当前涉及
异常凭证管理的文件,主要是《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以下简称 38 号公告)。
1. 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
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非正常
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
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经税务
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5)
属于《关于走逃 ( 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
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6 号)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走逃 ( 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
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6 号)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
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
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
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
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2.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
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70%(含)以上的;(二)异常
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 5 万元的。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
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如何判断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
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
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
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
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
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
企业。通常表现为如下情形:
1. 纳税人从成立之初从未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且注册登记时填写的电话号码与经营地址错误,被税务机
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后通过当地居委会找到其经营地址,
但人已查无下落,因此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户。
2.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后,虽然按期进
行申报,但税源管理局发现该纳税人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违
规零申报等情况,安排管理员下户核实,但通过电话与实
地查验均与其不能取得联系,因此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
(失联)户。
3.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稽查后,悄悄逃跑,从税务部门
视线中“失踪”,因此被认定为走逃(失联)户。4. 纳税人以虚开发票为目的注册企业,开具大量发票
后潜逃,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电话通知与实地核查时发现查
无下落,因此被认定为走逃(失联)户。
5.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日常管理,发现可以联
系到纳税人的代理记账、办税人员等,但其不知情也不能
联系到纳税人的实际控制人,且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
电话查询、社会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查无
下落,税务机关可以判定纳税人为走逃(失联)户。
常凭证范围的应如何处理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
(一)立即停止抵扣或作进项税额转出
1.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
2.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
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
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 , 应根据列入异
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
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
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
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
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
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
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二)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
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
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
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
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前述“(一)
立即停止抵扣或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1、2、3 规定作相关
处理。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
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
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
扣消费税税款。
(三)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
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 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
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
验证。
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
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
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四、确认及解除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申报处理
(一)确认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
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
列资料(二)》第 23a 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
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 A 级,按照 38 号公告
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
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
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
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23a 栏。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则可以按照 38 号
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
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
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
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23a 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
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
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二)解除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
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
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
扣。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
资料(二)》第 23a 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
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
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
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
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
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
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
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23a 栏。在 2021 年 7 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
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
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23a 栏。
五、如何填报《纳税人接收异常凭证核实申请表》
如果自查结果认为能证明业务真实,则一定要在限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填报《纳税人接收异常
凭证核实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1. 相关业务的详细说明,提供相关业务经办人员的身
2.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凭证;
保险,仓储、装卸的凭证; 3. 涉及货物运输、保险、仓储、装卸的、提供货物运输、
4. 涉及能源消耗的,提供能耗支出凭证;
5. 涉及委托加工的,提供委托加工相关材料;
6. 业务合同、协议等材料;
7. 证明相关业务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六、结语
涉及异常凭证的这类业务,通常是税务要求转出或是企业主动发现了异常而转出。
式呢?除了被动的转出,企业是否还有其他正确的应对方
实际上是有的。比如加强合规管理,事前做好供应商的
筛选和管理,在交易前对供应商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信
用资质等情况进行调查,在交易过程中应完整留存、妥善保
管业务合同、银行凭证、物流单据等资料,以便对交易的真
实性提供良好的佐证。比如索要文书,接受方主管税务机关
在接收异常凭证信息推送之后应该向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
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告知纳税人有申请核查的权利。
税务机关在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处理后,若未发现异常情形,
应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或办
理出口退税。比如把握核查时限,因为一旦错过核查申请期
限,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不再受理。尤其是 A 级纳税人应在接
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避免
期满后丧失“暂不转出”的机会,只能按照一般情况处理。
比如及时追偿损失,一般情况下买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
卖方赔偿损失。不过实际上由于卖方通常已经走逃(失联),
往往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实际受偿也存在一定困难。
总之,虽然纳税人税务合规也依然存在卷入异常凭证
的风险,但纳税人不仅应将税务合规设置为风控必要标准
之一,还应同时争取更高的税务信用等级,从而获得 38 号
公告中的更优权益,以便减少损失、享受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