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生命线
我们常说,股权中有九条生命线,今天在介绍股东知情权之前先简单归纳一下这九条生命线:
绝对控制权 67%
相对控制权 51%
完全控制权又叫一票否决权 34%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30%
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20%
临时会议权 10% 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5%
临时提案权 3% 提前开小会
代位诉讼权 1%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有没有比例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行使知情权不受股权比例限制,只要是股东都能行使股东知情权。
由于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实践中,知情权对于小股东保护尤为重要,其原因在于:大股东和管理层对于公司财务和经营信息占有优势地位,从而使小股东产生信息的不对称;而知情权的行使对于股权比例没有要求,哪怕是持股0.1%的小股东都能行使;成本相对较低,对于平衡小股东的弱势地位、监督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失当行为尤为有效。
如此有用的制衡工具如何使用呢?
《公司法》三十三条已经明确,即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那么问题来了,会计账簿中的原始凭证可以查阅吗?
通过翻阅近几年来法院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裁判文书,我们发现,对于这个问题,法院的一致观点是: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但由于记账的主要依据是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判断会计账簿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必不可少材料,故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应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以上内容笔者归纳如下:
根据《公司法》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结论:在提起查阅会计账簿前需要发函告知,并说明目的,公司15日内未书面答复或拒绝查阅的,才能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结论:公司通常在行使知情权的股东与公司具有竞争关系业务或者为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提供会计账簿信息时才能以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提供。
这是本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一个重大突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结论:一般情况下,当股东身份丧失时,其知情权也随之丧失,也不应当有相应诉权。但是,如果原股东有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相关材料,仍然可以行使知情权。
总而言之,《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诸多权利,怎样在投资过程中自我保护,解决矛盾,专业的事就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