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扩大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

政策资讯 2015-08-22 20:45:02 119 次阅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5.08.19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